據《勞動報》報道,日前,金山區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在“6·3”水污染事件中,涉嫌犯罪的上海紅光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紅光公司)及其法定代表人羅某進行公開宣判,判處紅光公司構成污染環境罪,罰金200萬元;并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3年,緩刑5年,并處罰金5萬元。2012年6月3日,金山區張涇河、中運河部分水體受到污染,導致該水域出現大量死魚,對張堰水廠取水口造成風險。經查,污染系紅光公司違規排放有毒物質所致,此次污染事件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38萬余元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,羅某在經營過程中,將紅光公司所屬的24個車間以承包、掛靠、租賃形式交由他人從事電鍍生產、經營活動。其間,該公司委托未取得資質的企業為其處理電鍍廢水,并對下屬車間的管理和監督、尤其是對部分車間擅自改變生產化學輔料情況未能掌握、缺乏監督,且未安排充足的污水處理人員處理污水。最終釀成污染事件發生。法院認為,紅光公司違反國家規定,向水體排放有毒物質,嚴重污染環境且后果特別嚴重,已構成污染環境罪。羅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,也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鑒于羅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可對兩被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,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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